物流公司!
时间:2021-06-07 点击:440
交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违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在这次**超限经营中,超限源头和超限超载源头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对超限货车车主、车辆厂、物流公司进行处罚。此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车辆制造商:不合格车辆,不合格!
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未执行**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严格对整车进行质量检验,导致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者未取得出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销售或货物合格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撤销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模型的,生产、销售装配式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生产、销售底盘或者销售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暂停产品许可证,暂停企业申请新产品或者相关产品证书信息。
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销售货车的检查。建立健全车辆违法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和货证不合格行为,暂停或取消违法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修理厂:将严格检查非法改装!
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组装改装、报废车辆修理等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公安部将予以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合格车辆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或者未经检验擅自出具检验报告等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四、发货人:禁止转载站,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的筛选,确定***货源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指导货源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进驻、巡逻、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避免车辆在路上从源头超载。对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等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取缔,不得中途装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迫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非法运输。
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和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货运车辆、车辆驾驶员责任,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超限运输货源单位。
五、物流企业:停业整顿,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年内违法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运输企业相关信息,纳入**统一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当事人实行联合处罚。探索实行超载车辆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和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货运车辆、车辆驾驶员责任,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超限运输货源单位。
六、道路执法人员:严禁将罚没收入与部门资金担保挂钩
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资金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与部门资金担保挂钩。
公路管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各环节监督员:反检查,追究上级治理责任!
对违法改装、超载车辆,或者违法改装、超载车辆造成事故的,要认真查处车辆生产、改装、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等全链条各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货物装载、路试和执法,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因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造成公路桥梁坍塌等严重交通事故,或者公路损毁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年内,停止按照职责和权限审批区内申报的地方公路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