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5    点击:227
1、 在调整定价制度,将税负由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后,部分物流企业出现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运输服务业税率大幅提高,而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为了应对暂时性的税负增加,物流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定价策略,相应提高物流服务价格,将增加的增值税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试点服务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相应降低实际采购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双方都可以受益于原定价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2、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有所提高,这将使增值税负担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虽然进项税不能抵扣,但总体增值税负担相对较低。因此,在物流业试点中中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但规模不大的普通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分立公司等方式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增值税负担。
3、 不同性质的收入型物流企业往往从事多种经营,不同经营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例如,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收入,按“运输业”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运输货物的仓储、装卸、装卸等环节,按“现代服务业部分”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同税率或者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不单独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照较高的适用税率计算。因此,试点物流企业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服务时,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避免高适用税率纳税。
4、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在淡季出租闲置的机器设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一)的规定,租赁有形动产增值税率为17%,而装卸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税率为6%。因此,试点物流企业可以考虑修改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改为异地装修工作,从而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